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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宣传题纲 
来源: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时间:2005年12月5日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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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9年6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号令《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下简称《就业规定》),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友盼望已久的喜事。《就业规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重视。它的实施,对于改善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两个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义

    1.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和政府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所采取的战略性措施我省有各类残疾人130万,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51%。涉及到全省近六分之一的家庭,残疾人由于受自身残疾影响和外界环境的障碍,其就业状况和生活水平远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绝大多数残疾人生活靠亲属、集体或国家供养,他们在参与社会实践、享受精神和物质生活等方面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最为困难的群体。在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由温饱向小康过渡阶段,如何帮助这一特殊困难群体摆脱生活困境,使他们和全国人们一道共享社会发展的物质文化成果,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社会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生活,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正是党和政府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它不仅可以使残疾人自食其力,而且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和解除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起到“就业一人、解放一家、稳定一片”的效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在人权问题上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2.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体现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马克思说过,劳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是人类谋生的基本手段。生存权、劳动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残疾人也和健全人一样,有劳动的权利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虽然他们生理上存在某方面的缺陷,但他们大多数人的头脑是健全的,他们渴望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由于社会上还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他们的劳动权利和愿望往往难以实现,特别是在当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就业实行竞争机制的形势下,给残疾人就业又增加了新的难度,使他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况。在企业实行劳动力优化组合的过程中,下岗的对象首先是残疾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他们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扶持措施,他们就会成为永久的失业者。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党和政府贯彻宪法精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体现。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体现,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残疾,是人类发展进步不可避免的。残疾人是不幸的,他们是社会的奉献者。没有先天畸形、弱智,人类不可能懂得优生和近亲不能通婚;没有工业、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就没有安全作业规章和安全交通法规、科学救护方法。正是由于一部分人的残疾换来更多人的躯体、心智的健全,人类发展到高度文明的今天不能再把残疾人作为负担拒之于社会的门外,而应把他们做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残疾人问题不仅是残疾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解决残疾人问题单纯依靠政府不行,推给残疾人家庭更不行,社会问题必须由全社会共同分担解决,这不仅是对社会奉献者的补偿,而且是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3.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途径

    残疾人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建国以来。国家主要采取兴办福利企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残疾人就业需求的增加,福利企业已难以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势越来越小。一方面,由于福利企业设备陈旧,人才缺乏,产品落后,难于适应市场的要求,许多福利企业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在其中就业的残疾人的状况很不理想,一部分已就业的残疾人下岗待业;另一方面,随着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康复、教育状况的改善,很多残疾人功能得以恢复和补偿,文化水平得以提高,使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又不断增加,就业矛盾愈来愈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福利企业已解决不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国家也难以承受这种经济负担。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社会各单位来共同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各种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又便于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和与健全人的交流,还可能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公众的助残友爱意识。现在,无论是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都普遍采用这种做法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而且其安排的比例均规定在2%一7%之间。因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是被世界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最好方法,也是残疾人就业的根本途径。

    二、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残疾人就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了贯彻宪法的这一精神,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1999年6月1日我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号令《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规定对各单位如何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相应地明确规定了奖惩措施,其中第4条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七条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我省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法律保证。

    三、《就业规定》的主要内容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范围

    《就业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持有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凡同时具备《就业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残疾人,均属于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同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根据《就业规定》第三条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分级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同时规定:“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负责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委托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执行单位和比例

    《就业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划。本单位直属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计入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数内\\"。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和使用范围

    根据《就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除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它用。

    5.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强惩措施

    《就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拆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拆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衔私舞弊、弄虚作假、监用职权的,由本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是某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而是国家和政府以法律形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社会各单位必须自觉执行。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人就业状况而决定的,不仅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决心。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不仅是社会各单位的义务,也是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征收和管理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残疾人选择适当的工作岗位,为用工单位推荐合适人员;同时教育残疾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济条件下,努力提高自身的劳动素质和竞争能力,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的事业,崇高的事业。江泽民总书记讲过:\\"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全社会重视残疾人事业,给残疾人温暖,是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内容\\"。我们希望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我省的残疾人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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