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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拒录女生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5-8-30 8:31:09
责任编辑:admin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决定。这个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分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

任和附则共9章61条。

 该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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